西部商報12月2日訊(記者 樊麗)漂白粉運輸途中自燃,駕駛員將漂白粉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后離開,而公路養護中心在清理時直接將漂白粉從橋上拋灑至橋下河流中,結果造成橋下河水中養殖的虹鱒魚死亡。事后,養殖合作社起訴至法院索賠。昨日,省高院發布這起在全省范圍內具有典型意義的有害物質得不到妥善處理導致環境污染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
案情不當處置漂白粉致大量魚兒死亡
2014年6月23日凌晨,馬亮駕駛西安瑞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騰公司)車輛,隨車裝載數噸漂白粉(次氯酸鈣),自陜西西安出發前往目的地,當車行至連霍高速寶天(寶雞至天水)段,車內裝載的漂白粉發生自燃,馬亮發現后,遂將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橋上,并撥打報警電話,待交警部門趕到現場后,馬亮駕車離開。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總段高等級公路養護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路養護中心)在清理高速公路高架橋上的漂白粉時,直接將其從橋上拋灑至橋下河流中,造成河流污染,致使天水市麥積區東岔鎮桃花溝虹鱒魚養殖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養殖合作社)魚塘內虹鱒魚大量死亡,為此,該養殖合作社提起訴訟。
判決駕駛員與養護中心共同擔責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環境污染和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明確。漂白粉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王恒輝與瑞騰公司簽訂商品車輛運輸承包合同,王恒輝具體負責運輸,其雇傭沒有專業運輸資質和管控能力的駕駛員馬亮運輸危險品,二人應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瑞騰公司作為涉案車輛負責運輸的承運人,對包括王恒輝、馬亮在內的人員未盡到管理職責,造成漂白粉污染河流的損害后果發生,應與其二人對損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路養護中心工作人員用拋灑方式清理漂白粉行為明顯不當,故應對損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訴。
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污染事故系馬亮的過錯與公路養護中心的違規清理行為相結合所致,二者應對損失的50%即179026.8元承擔賠償責任,王恒輝、瑞騰公司應與馬亮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由于該案系環境污染引起的財產賠償糾紛,因此對于污染物清理不徹底導致二次損害的后續損失應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具有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養殖合作社為避免損失擴大,應采取適當補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對其后續損失亦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經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兼顧各方利益,酌情增加養殖合作社后續損失15萬元,由各責任主體按相應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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