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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舊城區改建項目需征得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時間:2015-12-04 10:05:10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蘭州晨報報道 (首席記者 崔亞明 實習生 王思涵) 12月3日,記者從蘭州市政府了解到,蘭州市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規定:舊城區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需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在申請房屋征收時,項目單位應當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見征詢結果材料。

  申請房屋征收需提交五要件

  根據規定,房屋征收計劃階段,項目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五要件:1.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證明材料;2.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材料;3.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意見;4.征收補償資金及安置房屋落實情況;5.需要提交的其它相關材料。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除提交前述規定材料外,還要提交項目納入市或區(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材料。舊城區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還應當提交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意見征詢結果材料。

  舊城區改建七成被征收人不認可補償方案需聽證

  根據規定,經過審核(論證)的征收補償方案需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見期滿后,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舊城區改建(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7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規定的,區(縣)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不搬遷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區(縣)政府發布征收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式、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簽約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在征收范圍就近位置設立現場辦公室,工作人員戴牌上崗,在現場辦公室處理征收補償的日常工作。

  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應對申請參與征收項目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審查并公布。對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進行評估。分戶評估報告和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必須公示,并接受現場咨詢。公示期滿分戶評估報告在區(縣)房屋征收部門組織下逐戶送達,書面告知對評估報告異議的處理程序,送達回執必須存檔。

  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對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縣)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意見報請區(縣)政府做出征收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征收補償決定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并保留送達憑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區(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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