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 通訊員 何紅金) 因為債務糾紛發生矛盾沖突,慶陽男子張濤持獵槍制造了轟動當地的“2·17”槍擊案,致羅某當場死亡。12月10日,慶陽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并罰判處張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2月17日18時許,張濤及其父親因未按約定還款之事在電話中與羅某發生爭吵。
當日19時12分,羅某等人與張濤在華池縣氣象局門口的馬路邊相遇,隨后下車與張濤發生肢體沖突,后張濤乘羅某等人不注意,從其車副駕駛位上車并將其車門鎖住,羅某等人未拉開車門。張濤從其車副駕駛座位跨到車后排座位,拿起放在車上的一把“松鼠”牌16口徑單管獵槍,裝彈后隔著右后車窗玻璃朝羅某射擊一槍,致羅某頭部中彈倒地。在場隨行人員見狀四處跑散,張濤裝彈后持槍從左后車門下車追趕并開槍射擊,未擊中。張濤又裝彈后持槍返回現場,發現羅某躺在地上不動,再次朝羅某頭部射擊一槍,后駕車逃離現場。經甘肅省華池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羅某因系被散彈近距離擊中致其全顱崩潰死亡。
慶陽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張濤與被害人因債務糾紛發生矛盾沖突,繼而持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濤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長期持有槍支、彈藥,并持槍殺人,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對被告人張濤依法應予以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濤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應依法予相關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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