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晨報報道(記者 董子彪 實習生 張愛菲) 12月8日,隴西縣法院依法對倍受社會關注的2014年“12·14”系列盜竊銀行ATM機案作出宣判,以盜竊罪判處葉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5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葉某某在互聯網上搜尋國內外采用爆炸手段炸開或用撬杠撬開自動取款機的視頻,產生采用爆炸等手段進行盜竊發財的想法,一度為試驗爆炸裝置或躲避偵查,只身居住在山上的廢棄房屋、山洞或破廟里。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時許,葉某某攜帶作案工具竄至隴西縣文峰鎮藥材交易城某銀行長安路支行,使用爆破手段將該行一臺ATM機炸開,盜竊錢箱一個,盜得現金92700元。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被告人葉某某已瘋狂作案5起,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將銀行3臺ATM機炸損,但均因ATM機裝鈔箱未被炸開而盜竊未遂,兩次使用撬杠撬2臺ATM機出鈔口時,因被銀行監控中心工作人員發現而逃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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