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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女子被朋友囚禁 卡上10萬元被轉走

時間:2015-12-17 14:32:00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達某,男,1990年出生,2011年3月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固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七個月。宣判后,達某提出上訴,提出自己與張女士是戀愛關系,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沒錢還債,1990年出生的達某欺騙朋友來到自己的出租屋內,用毆打脅迫的方式,將朋友卡內的10萬元錢轉賬至自己名下。案發后,達某不承認自己的行為構成搶劫,他聲稱與受害人是情侶關系,試圖逃避法律懲處。昨日,蘭州中院公布終審判決——達某與被害人是否存在戀愛關系,并不影響其搶劫犯罪的構成,故決定判處達某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案情 女子被朋友囚禁卡上10萬元被轉走

2013年9月6日17時許,蘭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隊三大隊接到張女士的報案,稱自己于2013年9月1日被一名姓達的男子騙至西固區福利西路西固區回收公司家屬樓的一間出租房內實施搶劫,搶走現金10萬余元。公安機關遂展開調查偵控,并于2014年2月26日14時40分,在西固區臨洮街小區內家屬樓下將達某抓獲,當場從其隨身攜帶的包里查獲贓款現金10萬元整。

達某,男,1990年出生,2011年3月2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西固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七個月。

對于遭遇搶劫的過程,張女士向警方陳述,2013年5月,她在大和洗浴中心上班時認識了達某。同年7月達某向她借款3萬元,卻一直未歸還。同年9月1日,達某突然給她打電話說要還錢,并讓她到他的住處取錢。張女士到達后,達某對其實施毆打、翻包,找出張女士的銀行卡后索要密碼。張女士將密碼告訴達某后,達某用手機轉賬未果。隨后,他拉著張女士到農村信用合作社將卡內的10萬元轉賬到自己的卡里。受脅迫的日子持續了幾天,2013年9月5日11時左右,張女士欺騙達某說問家里人要錢,以去樓下取錢為由趁機跑了出來,并向警方報案。

終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8月14日,原審法院作出判決,認為被告人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本案贓款全部追回,可酌情對被告人達某從輕處罰。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達某有期徒刑十年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10000元。

宣判后,達某提出上訴,提出自己與張女士是戀愛關系,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己的行為不構成搶劫罪。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達某與被害人張女士是否存在戀愛關系,并不影響其搶劫犯罪的構成,達某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形下,將被害人騙至其出租屋內,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威脅等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將銀行卡中的10萬元轉至其銀行卡內,其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明確,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清楚,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其所提上訴意見不能成立。蘭州中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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