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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掖甘州:孩子幼兒園嬉鬧受傷園方疏于管理承擔主責

時間:2015-12-18 09:53:21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李某與蔣某是張掖市甘州區某幼兒園的大班學生,兩人在課堂上相互嬉鬧時,蔣某的鉛筆戳傷了李某的眼睛。隨后,受傷學生的家長因與幼兒園的賠償問題發生糾紛,遂將幼兒園起訴至張掖市甘州區人民法院,要求幼兒園予以賠償。

  原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訴稱,2013年11月14日下午4時30分,該園大班幼兒李某和蔣某相互拿鉛筆在對方本子上亂畫嬉鬧,在玩耍過程中,蔣某手中的鉛筆扎到了李某的右眼。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沒有第一時間通知李某、蔣某雙方監護人到園處理此事。下午放學回家,李某告訴家長,她被扎傷的右眼疼痛且視力模糊。第二天,家長帶著李某到醫院進行治療。隨后,經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李某屬十級傷殘。李某家長認為幼兒園未盡到相應的管理及注意義務,要求幼兒園賠償李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88335.69元。

  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辯稱,對損害事實及經過無異議,作為幼兒園已經盡到了管理、教育義務。原告李某的傷害是他人的行為引起的,責任應由侵權人承擔,該幼兒園承擔的責任也不回避。

  另外,在開庭前,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申請追加蔣某、蔣某的監護人蔣某某為該案被告參加訴訟,法院審查后通知兩人以被告身份參加訴訟。

  被告蔣某的委托代理人辯稱,李某的傷害是在幼兒園上學期間發生的,家長無法監管,因此蔣某的家長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蔣某某辯稱,他把孩子送到幼兒園,發生的事情他也看不見,也不是大人指使的,他也給幼兒園交了相關費用,不應承擔責任,賠償責任應由第一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承擔。

  【審判】

  甘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該案原告李某和被告蔣某在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上課期間,課堂上因為嬉鬧,造成李某右眼受傷。從上述經過可以看出,兩名孩子從互相在對方本子上亂畫到造成李某受傷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而不是某一個孩子的一個瞬間動作,而且該過程是在上課期間,也是老師在場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上課的老師盡到管理、注意、教育義務,就應該能夠發現并制止。該事件的發生,說明老師要么沒有發現兩個孩子在上課期間嬉鬧,要么是老師發現了卻沒有制止。不管是哪種情況,都屬于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對于由此造成李某身體受到傷害,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應當承擔責任。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蔣某的行為雖屬過失,但蔣某應承擔一定責任。由于蔣某系未成年人,其民事責任應由其監護人承擔。家長把幼兒送到幼兒園接受教育,幼兒園只能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教育、管理責任。幼兒的監護權和監護人責任仍然要由家長承擔,而不能轉嫁給幼兒園。被告蔣某的監護人蔣某某以自己將孩子交給了幼兒園,且交了相關費用,孩子在幼兒園期間家長無法監管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原告李某的各項合理損失合計為63171.29元,由被告蔣某及其監護人蔣某某賠償20%,由被告甘州區某幼兒園賠償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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