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一名職業律師在為當事人刑事辯護過程中,親自偽造證據、違背案件事實,慫恿當事人偽造證據、并指使當事人在法庭上做虛假供述,擾亂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安寧區法院一審認為該律師的行為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對其判處免于刑事處罰。該律師不服,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昨日,二審法院對外公布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無罪辯護偽造證據
安寧區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12月18日,國營四七一廠原副廠長魏某某、銷售處副處長滿某因犯貪污罪分別被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月23日,魏某某、滿某分別聘請甘肅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人沈某某擔任二人的辯護律師。為了將魏某某、滿某的案件辯護成無罪,沈某某讓魏某某、滿某的兩名證人出具了三份內容虛假的證明材料,用以證明魏某某、滿某所涉嫌貪污的公款系合法特批業務費和銷售提成。最后這份材料由沈某某提交給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之后的2008年5月,沈某某又偽造一份以西固區人民法院為抬頭的證明,來證明上述事實。后來這個材料也遞交給了西固區人民法院。
2008年4月中旬,在魏某某、滿某案開庭前,被告人沈某某與魏、滿二人相約在西固某茶樓,沈某某授意魏某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3萬元是陳某特批的費用,授意滿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2萬元是個人的提成。4月22日,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依法分別公開開庭審理魏某某、滿某貪污案。在庭審調查過程中,二被告人均推翻以前供述,完全按照沈某某的授意向法庭陳述。因被告人沈某某提交給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的上述虛假證明材料,及被告人當庭供述發生變化,2008年5月7日,公訴機關西固區人民檢察院將二案撤回起訴。
罪名成立免于刑事處罰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某是職業律師,具備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構成要件中的主體資格。作為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能正確履行其律師職責,親自偽造證據、違背案件事實慫恿當事人偽造證據、并指使當事人在法庭上做虛假供述,擾亂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沈某某犯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審宣判后,沈某某不服,以本案偵查管轄違法、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錯誤為由提出上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沈某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宋芳科 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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