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 59歲的魏某,上班期間招呼顧客時滑倒摔成八級傷殘,事后魏某將雇主及商場起訴至法院。雇主認為,魏某在瓷磚地面上穿高跟鞋奔跑摔倒應承擔一定責任,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魏某為自證所穿鞋子符合安全,更是將事發當日穿的鞋子帶到法庭展示。昨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魏某在發現地面很滑后仍快速行走,自身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擔責3成,故判決雇主擔責7成賠償9萬余元。
案情:上班期間摔傷 狀告雇主索賠
59歲的魏某退休后,經人介紹在蘭州市城關區皋蘭路一商場從事童玩用品的銷售工作。2014年3月29日16時30分左右,魏某在上班期間摔倒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診斷其傷情為胸12椎體壓縮性骨折。事后,魏某委托司法鑒定所鑒定,其損傷構成八級傷殘。于是,魏某將雇主彭某以及商場甘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城關區法院一審認為,魏某受雇在彭某租賃經營的甘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兒童主題生活館”工作,魏某與彭某之間法律關系符合雇傭的法律構成要件,形成了雇傭關系,魏某是雇員,彭某是雇主。被告彭某租賃甘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商鋪從事獨立的商業經營活動,魏某與被告甘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法律關系,因此,魏某以其與該公司之間存在雇傭法律關系,要求該公司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魏某主張的誤工費57609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法院認為,魏某受傷后其退休工資并未減少,故其所提的誤工費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彭某賠償原告魏某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35524.36元。
庭審:展示鞋子 反證符合安全要求
宣判后,魏某不服判決,向蘭州中院上訴稱,一審法院以其受傷后退休工資未減少為由,不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于法無據。彭某亦不服一審判決,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同時在庭審中,彭某補充道,魏某非工作時間在瓷磚地面上穿高跟鞋奔跑摔倒,自身注意義務未盡到,應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
對此,魏某答辯稱,其受傷時間是工作時間,當天地面油滑,其所穿的鞋符合安全條件。在庭審中,為了證明自己所穿的鞋子符合安全條件,魏某還將事發當日所穿的鞋展示于法庭,欲證明鞋跟不高,鞋跟不是引發摔倒的原因。
終審: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雇員擔責3成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魏某系當班時為招呼顧客因滑摔倒。本案中,魏某作為向彭某提供勞務的一方,在工作時間于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彭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依法應承擔合理賠償責任;魏某陳述,其“上班時一出電梯就發現地面很滑”,在此情況下仍快速行走導致摔傷,自身亦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有一定過錯,依法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因非同一法律關系,彭某請求被告甘肅某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賠償魏某的各項損失的訴訟主張,本院不能支持。一審依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規定處理本案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院酌定,本案損失由魏某和彭某按3:7比例各自承擔。
關于費用部分,因醫療費中經醫保統籌支付的部分已由政府負擔,不屬于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因魏某仍有勞動能力,受傷后一定期限內確無法繼續工作,合法收益已實際減少;依損失填平原則,應予計算。經審查,一審判決唯對護理費計算有誤,實際誤工損失未予支持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故蘭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的第二項及案件受理費部分;撤銷該民事判決書第一項;雇主彭某賠償雇員魏某各項損失共計9792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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