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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兒童公園原正副主任私分國有資產案終審判決 正副主任改判免予刑事處罰

時間:2015-12-29 09:47:19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無視國家規定私自設立小金庫,采取簽訂虛假合同方式,蘭州市濱河兒童公園將國有資產所得補償款套出后進入小金庫,將其中366351.35元用于私分。昨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園主任、副主任、會計、出納對前述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應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遂判處四人免予刑事處罰。

  案情

  簽假合同套補償款 私分國有資產

  經審理查明,蘭州市濱河兒童公園(以下簡稱兒童公園)是蘭州市城關區城建局下屬的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1982年10月至2010年前由區財政補貼60%;兒童公園同時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屬全民所有制企業。2010年后變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王某系原蘭州市濱河兒童公園主任、劉某系副主任、陳某系會計、魏某系出納。

  2007年5月,蘭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蘭州市濱河兒童公園進行整體拆遷改造,由蘭州市城投公司、蘭州市園林局負責實施。實施過程中,對該公園20余套公共游藝設施及職工個人經營游藝設施進行了評估補償。為了確保獲得補償,王某等四人及公園其他管理人員召開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貸款、集資添置的款項歸還完畢,已納入公園固定資產賬的“太空飛碟”等5套游樂設施,采取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上報為公園職工個人添置的游藝設施,與其他職工個人添置、經營游藝設施一起獲得了百萬元補償款。

  2007年至2013年間,兒童公園用賬外資金向全體職工及退休人員發放福利或福利性支出共627809.35元,其中以福利費、加班補助的名義私分全體職工補償款366351.35元。

  判決

  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被免予刑事處罰

  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陳某、魏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5000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罰金5000元;對被告人陳某、魏某免予刑事處罰。

  宣判后,王某、劉某、陳某、魏某均不服提起上訴。蘭州中院終審認為,蘭州市濱河兒童公園作為國有單位,無視國家規定私自設立小金庫,采取簽訂虛假合同方式,將國有資產所得補償款套出后進入小金庫,并將其中366351.35元用于私分,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王某等四人對前述私分國有資產行為,應承擔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屬單位犯罪,并僅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城關區法院以自然人犯罪認定王某等四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并認定四人屬共同犯罪均錯誤,應予糾正。故原判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據此,蘭州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對陳某、魏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免予刑事處罰的一審判決,王某、劉某犯私分國有資產罪,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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