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先生當年購買墓地的發票和憑證
據蘭州晚報報道 (記者 張鵬偉 實習生 赫芳娟 齊航 趙文文 文/圖) “11年前在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購買的墓地,今年老爸重病準備使用時,竟然還要再花2萬多元錢購買石材。因為與公墓理論無果,老爸去世后無法安葬,我們不得不在其他公墓區重新購買。”近日,市民魏先生投訴說,他們拿著全套的墓地證、發票辦理手續,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卻公然“毀約”。本報記者采訪時,蘭州臥龍崗公墓現任負責人王總說系前公司所為:“原公司非法出售墓地,給購買人開的發票是廢發票。我們很無辜,即使是‘廢發票’我們也認,但修墓地的錢還是要墓主自己出。我們是通過法院拍賣來的蘭州臥龍崗公墓,這是“前公司”非法銷售遺留的問題。”隨后,記者按照王總提供的電話號碼與前公司相關負責人周某取得了聯系。周某稱:“我只是一般的業務員,具體情況不清楚。”11年前買的墓地竟然“人間蒸發”了!甘肅天馬律師事務所律師成震海認為,根據《合同法》規定,經過司法程序拍賣之后,現公司必須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再不能另行收取費用,如果重復收費,涉嫌違約。
投訴
11年前購買的墓地失效了?
“2004年我在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為父母購買了墓地,今年父母病危,我們前往公墓辦理手續,卻被告知使用之前還要花2萬多元購買石材。這簡直就是胡扯,是詐騙!”市民魏先生說,與公墓談判無果,他們只好離去。不久后,老爸去世,他們不得不在其他公墓重新購買了一塊墓地才將老爸安葬。
“公司還是那個公司,為什么不認賬呢?真的讓人很郁悶!”魏先生為記者展示了當年辦理的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登記表、墓地證和發票。
公墓登記表顯示,壽穴人的名字就是魏先生父母,墓主姓名魏某,與壽穴人關系為父子,訂墓時間為2004年5月3日,墓區號為1排6號。發票顯示開票日期為2004年5月3日,總金額為13180元,落款蓋有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司發票專用章。此外,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頒發的1533號墓地證上顯示的內容也和登記表上一致,且有公司蓋章。
調查
“現任”公司不認賬
“前任”公司找不到
根據投訴,記者聯系到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現任負責人王總。
“發票上寫的是2004年,但是發票開具日期是2007年,這明顯是‘問題’發票。”對于此事,王姓負責人說,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成立于1994年,由蘭州市公安局下屬的保安公司和市民政局合營,2004年發生了法律糾紛。“通過法院拍賣,我們2010年接手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之后,我們通過民政局拿到了2004年8月之前的盤點表,發現盤點表和原公司留下的資料出入很大。不久,我們3次登報,等墓主來跟我們核對檔案。公司承認墓主,就算是違法的,既然買了,就承認墓地的合法性。像投訴人魏先生這樣的案例我們已經解決了四五十個。知道發票是假的,你的墓地是你的就給你,如果是以前修好的也讓用,只是修墓地的錢要墓主自己出。”“我們覺得原公司在違規騙財!”王姓負責人強調。
那么,究竟是誰在侵害購買者的權益?在記者的再三請求下,王姓負責人提供了一位名叫周軍的原公司相關責任人的電話。2015年12月28日,在采訪中,周軍稱他只是原公司的一名業務員,不知情。
律師
蘭州臥龍崗公墓涉嫌違約
公司還是那個公司,那么再次付費的情況是否合法呢?記者就此事采訪了甘肅天馬律師事務所律師成震海。
“根據《合同法》規定,接受司法程序拍賣之后,現公司把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整體收購,因此原公司的債權債務都必須他們來承擔。發票也好,收據也好,都必須接受。”成震海律師稱,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2004年已經收取了穴位費等各種費用,接受拍賣的公司再不能另行收取,再收取則屬于重復收費。重復收費屬于違約行為,需要給墓主賠償相應損失。但是蘭州臥龍崗園林公墓否認契約,應該向前公司追究責任,而不能讓消費者買單,這是違約行為。
“即使購買人出具的是廢發票,這個廢發票也是原公司開的,現公司已經通過拍賣整體收購了原公司,證明承認原公司之前的有關協議行為。這個發票必須得認。”成震海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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