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已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實施后,藥企制藥、售藥、市民買藥均會發生很大范圍內的變化。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是自198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頒布以來進行的第二次系統性、結構性的重大修改。同時,也標志著我國藥品、疫苗監管進入“最嚴”的新時代。
治病救人的不二選擇就是藥品。藥品是與患者性命相關的特殊產品。故而,確保藥品使用的安全,是醫藥管理部門和醫藥生產單位的重要職責,也是黨和國家最為關心的事。那么,適時對《藥品管理法》進行必要的修訂,是確保患者安全用藥、關乎民生幸福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從源頭上杜絕和斬斷假藥、假疫苗等滋生土壤與制造黑手的一把“尚方寶劍”。
作為藥品領域的根本大法,該法律涉及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方面。這次修訂以藥品監督管理為中心內容,對藥品的評審與質量檢驗、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藥品生產經營管理、藥品使用與安全監督管理、醫院藥學標準化管理、藥品稽查管理、藥品集中招投標采購管理等進行依法規定,這對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強力的推動作用和科學的指導意義。
另外,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就假藥劣藥的范圍也作出重新界定:如未經批準進口的藥品不再按“假藥”論處。對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依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減輕處罰。此外,對于近年來新興的網絡銷售處方藥問題,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明確指出,藥品銷售網絡必須和醫療機構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做到信息共享,確保處方的來源真實,保障患者用藥安全。同時,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還規定,對無證生產經營、生產銷售假藥等違法行為,罰款數額由貨值金額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貨值金額不足十萬的以十萬元計,最低罰款150萬元。在大幅度提升處罰額度的同時,新法還明確“處罰到人”,對嚴重違法的責任人甚至給予終身禁業。同時要求藥品的配送也必須符合經營質量規范。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在調整假藥劣藥范圍、鼓勵研究和創制新藥、新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允許網絡銷售處方藥、加重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令人欣喜的是,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在確保人民群眾安全用藥上砌起了一道厚實的安全“防火墻”,為保障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穿上了一件保護服,應該說是惠賜給人民群眾的一個福音。希望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執法部門能夠充分發揮好監督檢查與職能執法作用,確保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在實際應用中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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