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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女子合謀騙取投資顧問費逾千萬 在蘭受審

時間:2015-07-31 12:04:27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點擊: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7月30日,備受關注的甘肅信托窩案又一關聯案件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一案三名女被告人共謀,騙取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顧問費過千萬。與此前開審的甘肅信托窩案一致,信托部女經理涉嫌采取虛列投資顧問的方式,從甘肅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騙取投資顧問費,而在庭審中,女經理坦言,“在甘肅信托,先簽合同,再補充材料的做法十分普遍。”

  一年時間套取千萬顧問費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在吉林省出生的陳某,擔任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信托2部負責人,2013年1月任深圳財富投資公司總經理,信托業務11部總經理。陳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利用從事信托投資業務的職務便利,與甘肅中泰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甲(1965年出生)共謀,于2012年初至2013年期間,將大慶市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項目、石家莊市地產集團項目、開封商行委托貸款項目、樂山商行委托項目等10個單位的信托項目偽造成甘肅中泰有限責任公司為投資顧問方,向甘肅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薦的項目,從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騙取巨額投資顧問費888.98萬元。接下來,甘肅中泰投資有限公司將騙取的投資顧問費拆分轉賬給不同的人,但以上款項最終均由陳某個人獲得。李某甲與甘肅中泰投資有限公司獲得投資顧問費106.15萬元。

  李某乙,湖南人,1983年出生的她是上海兩家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3年,陳某與李某乙共謀,將樂山商行委托項目、開封商行委托貸款項目,德陽銀行委托項目等8個單位項目,虛列為上海兩家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投資顧問方,向甘肅省信托有限公司推薦的項目,從甘肅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騙取投資顧問費共計346.3萬元,以上款項最終由陳某個人獲得,李某乙和她上海的兩家公司獲得投資顧問費37.11萬元。

  綜上,陳某與他人共謀,采取虛列投資顧問方的形式,從甘肅信托投資公司騙取投資顧問費,其中,陳某獲得投資顧問費1092.02萬元,李某甲及其甘肅中泰投資有限公司獲得投資顧問費106.15萬元,李某乙與其上海的兩家公司獲得投資顧問費37.11萬元。

  案發后陳某上繳涉案款520萬元,李某甲上繳涉案款6.4萬元,李某乙上繳涉案款18.11萬余元。

  公訴機關認為,陳某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另兩名被告人采用騙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財物,三人行為應以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三人屬于共同犯罪,李某甲、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陳某、李某甲有自首情節,呈情法庭依法判處。

  兩被告人共謀騙錢庭審當日首次見面

  2015年4月27日,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業務經理吳某虛列第三方,騙取公司財產186萬余元,案件在蘭州中院開庭審理。

  2015年7月28日,甘肅省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原經理周某、孫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虛列投資顧問的方式,從甘肅省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騙取投資顧問費近3000萬元,案件在蘭州中院

  開庭審理。

  2015年7月30日,又一名信托業務部經理因涉嫌受賄1200余萬元,在蘭州中院接受公開審理。從起訴書的指控中來看,此起犯罪方式與此前報道中的方式如出一轍——虛列投資顧問方,套取投資顧問費,然后九成投資顧問費返還給信托部經理,被虛列的第三方獲得一部分的“好處費”。在昨日的庭審中,涉

  案的信托部女經理稱,“只要對方公司能幫我到賬,其實不需要做什么,只要聽我的在文件相應的地方蓋章就行,而這種先簽合同后補材料的做法,在甘肅信托公司很普遍!逼鹪V書指控上海兩家投資公司的股東、法人李某乙與陳某共謀騙取投資顧問費346.3萬元,兩人的實際操作均通過電話,昨日的庭審現場是兩人第一次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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