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日報報道 (首席記者 葛強) 昨日,記者獲悉,為規范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地建設、審核和監督管理,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制定了《甘肅省機動車駕駛人社會化考試場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指出了申請設立社會化考試場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程序,并對社會化考試場違規追責行為進行了明確。
社會化考試場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場所(下稱“科目一考試場”)、場地駕駛技能考試場地(下稱“科目二考試場”)、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路段(下稱“科目三考試路段”)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場所(下稱“科目三安全常識考試場”)。社會化考試場建設前,建設方負責規劃、建設,并向交警支(大)隊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報經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備案;建成后經交警支隊進行初驗合格,報交警總隊進行復驗,復驗合格進行備案,考試場開通考試接口。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不少于3個月考試,并責令整改:科目一、二、三考試設備安裝遠程控制軟件及相關作弊軟件的,服務器存在遠程控制程序及與考試無關軟件的;科目一考試機安裝無線接收裝置及與考試無關的外接設備的;通過無繩電子設備、針孔攝像頭或無線對講設備由考試場內場外人員對考生進行指揮考試的等等。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場及提供考試設備廠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該考試場考試資質并上報公安部,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通過考試軟件屏蔽考試扣分項目、修改考試成績、修改考試過程參數的;通過軟件修改考試預約信息,為不合格考生多次補考的;通過修改考試基本參數、降低考試標準或減少考試項目的;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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