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局長授意,辦公室主任執行,在一唱一和中,二人用虛假、虛開的票據倒出公款。這起貪污案件經歷了發回重審、一審、二審多次開庭審理,昨日記者獲悉,省高院對外公布對該案的終審裁定,以貪污罪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
私設小金庫倒出公款據為己有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1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任白銀市平川區人勞局局長期間,指使擔任該局勞動就業培訓中心主任、辦公室主任的被告人馮某某利用經手、管理本單位財物的職務便利,用虛假、虛開的票據,經被告人王某簽字,從平川區政府辦公室財務、平川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財務套取公款9筆,共計361279元。
2009年11月4日,被告人馮某某指使平川區新勝達影印公司負責人萬某某在結算單位購買辦公用品費用時虛增金額,套取公款40000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人馮某某安排萬某某將平川區新勝達影印公司給人勞局返還的考核表費用36000元、返還給人勞局用于培訓學員進行技能鑒定和辦理證書的費用41700元以及上述套取的公款40000元,共計117700元存入其父馮某某的存折,據為己有。
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馮某某指使平川職業技術學校負責人李某甲、王某甲(均另案處理)在培訓項目中虛報培訓人數、虛增補助金額。平川職業技術學校在平川區政府辦公室財務核報培訓費共計1275660元,先后7次以現金形式返還給平川區人勞局培訓費779040元,被馮某某非法占有。
案發后,偵查機關從馮某某辦公室查扣涉案款63200元。以上,二被告人共同貪污361279元;被告人馮某某單獨貪污833540元。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2013年2月25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對該案做出刑事判決,被告人馮某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2013年11月25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4年11月26日,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進行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馮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故一審判處馮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年;貪污的贓款1194837元繼續追繳。
此次宣判后,馮某某上訴提出,自己聽從王某安排,倒出的錢均用于公用支出,自己未占有,不構成貪污犯罪。王某上訴提出,對從財務套出的事實不持異議,但均用于單位支出,其行為不構成貪污罪。
省高院二審查明,二名上訴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根據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可不再變更。故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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