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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手架倒塌致工人死亡 老板被判賠25萬

時間:2015-10-20 09:59:07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樊麗) 店面要裝修,蘇某與包工頭約定協議。不料,在施工過程中工人姚某因腳手架倒塌而死亡。事后,死者家屬將蘇某起訴至法院索賠。10月15日永登法院發布判決,認為姚某是在為蘇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蘇某應當按其過錯程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據此,判決蘇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姚某家屬各項損失258697.3元。

  法院審理查明,蘇某在中川鎮舊十字商貿街經營一家店面。2015年1月,蘇某將該店鋪的裝修工程發包給李某某,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后李某某找來姚某等人在荷塘水療店干活。5月1日上午,姚某在荷塘水療店店門門頭裝飾粘貼鋁塑板時,腳手架突然垮塌,致其從腳手架跌落,后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后,姚某的家屬多次找蘇某協商解決均未果,遂遞交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蘇某賠償因姚某死亡產生的搶救費、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等各項費用58萬元。

  永登縣法院審理認為:姚某的雇主是蘇某還是李某某是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根據相關證據來看,2015年3月之后的勞務費均由蘇某直接向姚某等人支付,姚某站立的腳手架由蘇某租賃,姚某等人所做木工的勞務費由蘇某結算,施工現場由蘇某安排的人監管。據此應當認定2015年3月李某某與蘇某進行初步結算后離開了該店面,之后蘇某又雇傭姚某等人進行木工作業并直接向其支付勞務費,故姚某是在為蘇某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死亡,被告蘇某應當按其過錯程度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姚某作為長期從事木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對安全施工常識有所了解,其在腳手架上施工時沒有安排他人看扶而直接施工,對此也有一定過錯,應自負30%的責任。故法院一審判決,蘇某賠償姚某家屬各項損失25869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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