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頭部受傷西部商報記者陶怡杉攝
砸中男子的瓶子
飛來橫禍 樓上降下空瓶子樓下路人腦震蕩
(西部商報記者陶怡杉)楊先生下班回家走到武都路西口靠東南側的地下通道口,突然,從高空掉下來一個樹脂的透明瓶子,砸中楊先生頭部,當場鮮血直流,后經醫生診治系輕微腦震蕩。然而楊先生頭部受了傷,卻不知是何人所為。8月31日,楊先生向西部商報反映此事。律師表示,找不到拋物人,可由整棟大樓的業主或使用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目前,臨夏路派出所已介入調查。
8月30日下午5時50分左右,距事發點不遠的商鋪老板李先生突然聽到店外有人喊叫,李先生跑出店外看到,一名男子手捂著頭部,鮮血直流表情痛苦。之后民警和120醫護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受傷男子楊先生被送往蘭大二院進行治療。
楊先生告訴記者,8月30日下午5時50分左右,他像往常一樣下班回家,走到武都路西口靠東南側的地下通道口,正準備走下第一個臺階時,突然感到頭部一陣劇痛,瞬時鮮血順著臉頰往下流。楊先生回過頭一看原來是被橫空而降的一個空瓶子砸傷了。
記者看到,砸中楊先生的是個樹脂材質的圓柱形瓶子。瓶面上寫著英文標注,英文標注內容是AHC玻尿酸補水爽膚水。楊先生說,“事發地點周圍是一家大型理發店和一家婚紗攝影店,我個人判斷瓶子應該是從4樓以上的位置掉下來的。”事發后楊先生被送往蘭大二院,頭部縫了兩針,經診斷為輕微腦震蕩,目前在家中休養。采訪中楊先生表示,目前派出所已調取事發現場監控畫面,可以基本確定為高空拋物。希望通過西部商報的報道后,有知情者能提供線索。
上海市匯業(蘭州)律師事務所郭云海律師說,此類事件的處理有成熟案例可借鑒。根據《侵權責任法》八十七條規定,高空拋物傷人的行為涉及民事侵權行為,一般高空拋物造成的后果大多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侵權行為后果嚴重構成犯罪,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或過失致人死亡,就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要附帶民事責任。對高空墜物導致意外傷害的民事案件,如能找到投擲物品的人,由加害者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找不到拋物人但是找到拋物的建筑物,可由整棟大樓的業主或使用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臨夏路派出所已介入調查此事。
(來源:每日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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