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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蘭州打車 這三種情況下你可拒付車資

時間:2015-10-31 10:02:36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西部商報訊(首席記者丁煒娜)出租汽車駕駛員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招攬其他乘客;營運時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出租汽車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在昨日召開的蘭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后實施。

  打破“終身制”六種行為將收回經營權

  《條例》指出,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按照要求,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經營期限滿六年的出租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從事出租客運經營!稐l例》打破蘭州市出租汽車經營權“終身制”,開始實施有期限使用制度,《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受讓人應當具備出租汽車經營條件,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后,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哪些行為會讓出租車客運企業丟掉經營權呢?《條例》規定,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在經營權使用期限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政府有權收回其經營權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配置:擅自轉讓和倒賣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服務質量信譽考核連續兩年為B級的;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九十日內無正當理由未投入營運,或者在營運期限內連續六十日內未營運的;未經許可擅自更新車輛的;管理不善,導致出租汽車停運等妨礙正常營運秩序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的等。

  《條例》規定,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規劃、市政等部門在商業中心區、醫院、學校、幼兒園、火車站、汽車站等公共場所和大型居住小區的周邊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據方便乘客的原則和道路條件設置出租汽車上下乘客的臨時?奎c,允許出租汽車臨時短暫停靠、上下乘客,即停即走。

  公交站點前后二十米內不得上下乘客

  《條例》也對“的哥”“的姐”的服務標準提出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出租汽車服務標準提供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治安登記證,并按規定擺放、粘貼有關證件和標志;保持車容車貌和儀容儀表整潔,統一著裝,規范服務;計價器、標志燈、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視頻音頻監控設備等服務設備設施齊備完好且正常使用;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并主動提供專用票據;禁止強行拼車。未經首位乘客同意不得招攬其他乘客,并實行分段計費;不得在車內吸煙,忌食有異味的食物;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應當文明排隊,服從調度,不得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提醒乘客不要遺忘攜帶的物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當歸還失主或者交給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或有關部門處理,不得侵占、隱匿、丟棄,違者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文明禮讓行車,不得在人行橫道線與行人搶道,不得在公交站點前后二十米的范圍內停車上下乘客。.

  攜帶寵物上車的哥可拒載

  《條例》鼓勵發展出租汽車電召服務,規范服務行為,提高服務水平,方便乘客出行。在營運管理中,《條例》要求乘客應當文明乘車,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無隨車陪護人員的;在乘車期間吸煙經勸阻無效的;攜帶寵物,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損車輛物品等情形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服務。無計價器或者有計價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票據的,由于駕駛員的過錯,不能及時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等三種情況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服務與監督方面,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營運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并公布舉報方式。乘客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向其投訴。乘客投訴應當及時提出,投訴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系電話、通訊地址、車輛牌號、出租汽車專用票據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被侵權的證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乘客投訴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對投訴人個人信息保密。

  《條例》明確“黑車”查處相關事宜

  對于屢禁不止的“黑車”,《條例》明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同時向社會公布非法經營者及其車輛號牌,并處以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對前述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員在暫扣期間繼續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依法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營的,除按前款處罰之外,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此外,出租車駕駛員出現以下十二種行為之一的,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首位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在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等。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等行為,將由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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