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甘肅頻道消息 酒后不小心發生肢體碰撞,當事雙方未能冷靜處理,李某某、馬某某持酒瓶打向何某,造成何某左眼受傷,眼球內容物及視網膜被切除。11月27日,由西固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這起故意傷害案一審宣判,李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馬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014年11月17日零時許,李某某和朋友馬某某等人在西固區22街區的一家酒吧喝酒,因李某某的女友在消費完畢準備離開酒吧時不小心碰撞了一下同在該酒吧消費的何某,已經處于醉酒狀態的何某便罵了李某某的女友。為此,李某某與何某發生了言語沖突,雙方的朋友將兩人拉開。李某某一行人在路邊乘車準備離開之際,何某也被朋友攙扶著離開了酒吧門口,但何某又聽到有人還在對自己進行謾罵,便又走回李某某所乘的車前吵了幾句。何某再次被同行的友人勸阻,從該酒吧西側銀行門口離開。
在他們的身后,沖動的李某某和馬某某并沒有善罷甘休。該二人下車進到酒吧拿上了空啤酒瓶,將何某追至建設銀行門口的人行道上,用啤酒瓶將何某頭部和左眼打傷,致使何某面部多個疤痕長度累計10CM以上,左眼眼球萎縮內陷。何某被送往醫院救治后,手術切除了何某的眼內容物及視網膜,其左眼僅剩微弱光感。經蘭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某的身體損傷為重傷二級。
案發后,李某某、馬某某的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傷,經協商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共計賠償被害人何某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8萬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
庭審中,李某某、馬某某對自己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表示悔罪,因李某某是累犯,依法不適用緩刑。西固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遂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樊麗 通訊員 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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