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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在公交車受傷該誰擔責?醉漢乘車該不該拒載

時間:2015-12-28 14:57:02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制圖/武亞新

  新華網甘肅頻道消息  對于出行主選公交車的市民來講,每天都會在車廂內和形形色色的乘客相遇。因為擁擠推搡引發的摩擦或者因上下車問題與司機產生的沖突,除了會影響同乘人員的出行質量,搞不好還會碰觸法律的紅線。對此,本報邀請兩位律師就公交車上出現的撒野現象,作一個法律層面的解讀。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能下車,乘客毆打司機泄氣

  11月29日下午3時多,西行的102路公交車行至蘭州市七里河區秀川車站時,乘客李某由于自身原因坐過了站。為了讓司機給自己行方便,李某遂要求司機在公交車等候紅燈時為他打開車門下車。司機告知李某,按規定車門要到車站才能開啟。遭到拒絕后,李某及同行家屬與司機發生爭吵,進而李某沖至駕駛室后方對正在駕車的司機孫某實施毆打。孫某被打后驚慌失措,致使駕駛車輛失控,沖進路中間的綠化帶,車輛嚴重受損。之后,警方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李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該案系蘭州市首例涉嫌危害運營公交車安全案。

  案例二:乘客被毆打致傷,公交公司賠償3萬元

  正值高峰期,公交車內人員擁擠,乘客趙先生上車后說了一句“往里走”就遭4名站在過道里的男子一頓暴打。車到站,公交車門打開,四人趁亂逃跑。經鑒定,趙先生眼部損傷構成10級傷殘。事發后,趙先生認為公交公司未盡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遂將其告上法庭。在法院主持下,公交公司與趙先生調解結案,一次性賠償3萬余元。

  案例三:為報復司機,乘客開走公交車被判刑

  2014年12月31日晚9時左右,羅某與朋友飲酒后,準備搭乘2路公交車回家。不料2路車到站卻沒有停下。為此,羅某決定“報復”。他來到2路車的始發站,將停放在此的多輛車鑰匙拔掉扔到窗外,強行將一輛即將發車的2路上的乘客驅趕下車,自己開動該車駛出站點,造成交通擁堵。圍觀群眾報警后,羅某面對處警民警依然不收斂,將該民警打成輕傷。法院審理后以尋釁滋事罪判處羅某有期徒刑7個月。

  主持人:本報記者李輝 實習生張愛菲

  特邀嘉賓:甘肅恒亞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竹青

  甘肅泫淵律師事務所律師 荊向南

  ■律師說法

  A 乘客的要求違背《客運條例》并蓄意滋事,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林竹青: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蘭州市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5款中明確規定:公共客運從業人員應按線行駛、接站停車,不得在公共客運線路站點以外的行駛途中上下乘客和敞開車門招攬乘客。案例一中,乘客李某的行為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內蓄意滋事,嚴重威脅車輛及車內人員的安全,這屬于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為。李某的行為觸犯了《刑法》114條、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本罪在量刑方面,依照刑法前述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B 公交公司未盡保障乘客安全義務,乘客能索賠嗎?

  荊向南:公交行業是高危行業,客運服務人員不僅要在駕駛技術上過硬,在對待各種類型乘客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方面也有待加強。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坐。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就案例二中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在公交車內的侵權行為,不屬于承運人免責的事由,乘客購票后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公交公司負有將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的義務。故本案承運人公交公司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C 醉漢乘車,公交公司該不該拒載?

  荊向南: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一些公用事業,比如供水、電、氣、熱力公司、客運公司等,由于這些事業具有獨占的性質及利民需要,如果允許其享有締約自由或者選擇相對人的自由,必將危害一般公眾的日常民生需要,因此,法律強使此類公用事業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消費者的締約請求。具體到公交車上,公交車應該于固定的停靠站停車卸載搭載乘客,不得無故拒絕任何人搭乘公交,當然也包括醉漢。

  林竹青:醉漢乘車有諸多不便,比如醉酒乘客車內吐酒臟車,酒后在車上鬧事或久喚不醒,乘務人員不知該將其送往何處等,以上幾個主要原因也的確給乘務人員和其他乘客帶來了不少的麻煩。雖然有些省市制訂的《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中有“禁止酒后乘坐公交車”。但是,因醉酒而拒載也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對公交車賦予了強制責任,即公交車必須搭載乘客,否則就違反法律規定。同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等最多算行業內部管理制度,其規定和法律相抵觸。因此,《公共汽車客運條例》不可以作為依據而拒載醉漢。此外,公交車和出租車都是服務性行業,理應本著以人為本,服務至上的工作理念,為乘客提供優越的人性化服務,遇到醉漢也是檢驗服務水平的時候。

  案例三中,嫌疑人在屬于公共場所,破壞公共秩序,毆打傷害無辜,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荊向南: 當然,也并不是說醉漢就可以理直氣壯地乘車,有些省市也有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醉酒者乘車應當有人陪護。在醉酒時乘坐交通工具有陪護人員,既約束了醉酒者,也保護了其他乘車人員的利益。但是相關條例沒有出臺實施細則,如何判斷對方是否屬于醉酒,何種狀態屬于醉酒,駕駛員操作起來有困難,因此有人呼吁出臺“酒后乘坐公交車應當有陪護人員”相關實施細則,確保市民出行安全。

  另醉酒者應該了解過度飲酒的危害,加強自我約束。其實醉酒是社會性問題,不能僅僅依靠規定條例去解決全部問題。這里也提醒那些有應酬的朋友少飲酒,不醉酒,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護了自己,又少麻煩了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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