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8日,記者從蘭州市紀委了解到,蘭州市紀委出臺《蘭州市紀檢監察干部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對違紀違規的紀檢監察干部要從嚴懲處,并從紀檢隊伍中清理出去。
《辦法》明確要求將全市各級紀檢監察干部全部納入監督范圍,特別是突出“關鍵少數”,明確市紀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重點監督市紀委機關干部,縣區紀委班子成員,高新區、經濟區紀工委班子成員,派駐(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市屬國有企業紀委主要負責人。在監督內容上更加明確具體,在監督措施上更加細化實化,在責任追究上做到嚴上加嚴。對全市反映紀檢監察干部的問題線索均由市紀委紀檢監察干部監督室受理和辦理,實行100%核查。對發生紀檢監察干部違紀違規問題的,要嚴格“一案雙查”,既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也要追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同時,強化日常監督和工作考核,對不適宜從事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及時進行組織調整。對紀檢監察機構和紀檢監察干部不認真履職,應發現問題而沒有發現、有線索反映而不采取相應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監督責任。對違紀違規的紀檢監察干部要從嚴懲處,并從紀檢隊伍中清理出去,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此外,據了解,去年以來,蘭州市紀委認真核查反映紀檢監察干部問題線索,問責處理7人,其中黨紀處分1人,約談和誡勉談話6人。(崔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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