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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州市鼓勵客運出租車份子錢由各方協商確定

時間:2016-11-23 20:45:35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趙雨豪點擊:

《蘭州市客運出租車汽車管理條例》接受審議

鼓勵份子錢由各方協商確定

制圖/許天野

  中國甘肅在線訊 1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了蘭州市人大常委會關于《蘭州市客運出租車汽車管理條例》的說明。《條例》明確鼓勵各方商定出租汽車份子錢。

  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

  《條例》明確,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出租汽車經營權主要以招投標方式取得。針對實行多年的出租汽車營運權證有償使用,出租汽車運營時間長達八年,特別是后兩年車輛破損、形象不佳和事故頻發的實際,《條例》在第十三條做出了“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本條例公布實施前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和期限超過六年的出租車應當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并縮短經營期限”。“出租汽車車輛的運營期限不得超過六年。經營期限滿六年的出租車應當轉為非出租車或者予以報廢”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權不得擅自轉讓。確需轉讓出租汽車經營權的,應當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批準。批準后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經營權變更登記。

  鼓勵各方商定出租汽車份子錢

  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客運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出租汽車承租費標準或定額任務,并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出租汽車客運企業應當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承包費或定額任務的項目組成、測算方法,并向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蘭州市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出租汽車客運企業不得聘用無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從業資格證),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不得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持有從業資格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嚴禁從事非法出租汽車運營。持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非法出租汽車經經營的,除按相關規定處罰之外,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且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辦。

  出租車故意繞道行駛最高罰款500元

  《條例》還明確:出租汽車駕駛員有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未經已乘坐的乘客同意招攬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不按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和治安登記證的;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情形之一的,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出租汽車駕駛員有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挑客、強行拼客、議價的;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或者接受預約后無故拒客的;轉租車輛或者自行聘請駕駛員的;轉借、出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從業資格證的、超出核準的區域范圍進行出租汽車營運的;拒不接受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的情形之一的,將由蘭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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