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蘭州晚報報道 (記者 許沛潔) 政府部門決定加大城市旅游事業,在實施旅游項目建設的過程中征用村民住房用地。對于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村民不滿,在向上一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未被支持后,村民提起行政訴訟,將兩級政府告上法庭。10月28日,此起行政案件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房屋被征收村民要380萬
劉某是永昌縣六壩鄉的農民,名下有一套房產位于永昌縣城關鎮九區北海子,房屋為磚混、磚木結構,總面積275.91平方米,用途為住宅用房。
為加快城市改造步伐,促進文化旅游事業的發展,永昌縣人民政府決定實施永昌縣北海子沙棗林景觀及旅游配套設施項目,在此過程中,劉某的房子被納入拆遷范圍。房屋征收部門向劉某公布了評估機構名錄及協商選擇通知,由于劉某在限定期限內未自行協商選擇評估機構,征收部門以公證抽簽方式選定了蘭州博納房地產咨詢評估有限公司為此次房屋征收的評估機構進行現場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涉案房屋價值為人民幣958288元。永昌縣政府向劉某轉交了評估報告,并書面告知對評估結果可以申請復核及鑒定。劉某在限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也未向當地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但在劉某心里,對于房屋征收價格有標準,他提出一次性補償人民幣380萬元。
政府開價村民不滿提訴訟
對此價格,房屋征收部門認為嚴重超出房屋的設計價值以及公平補償原則,為此,永昌縣人民政府向劉某提供了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但雙方始終未達成房屋征收補償協議。
2015年2月28日,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永昌縣人民政府向劉某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限定劉某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被征收房屋騰空交給房屋征收部門。
劉某對《永昌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不服,于2015年4月23日向金昌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7月27日,金昌市人民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原補償決定書”。
對于兩級政府的行政決定,劉某均不服,于是他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求法院撤銷金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書,撤銷永昌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原告律師對證據合法性提出質疑
10月28日,該案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提出,永昌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主要依據不足,程序違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評估結果背離市場價值,顯失公平公正,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向金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后,金昌市政府維持了原房屋補償決定,該決定也不合法。劉某的代理律師對永昌縣北海子沙棗林景觀及旅游配套設施項目的設立存在質疑,他稱項目的設立需要國家的相關審批文件、審批手續,但在現有證據中,該項目設立存在問題,因此代理律師對永昌縣政府方面提交的4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質疑。
而政府方認為,自己的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希望法院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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