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5000元存款變保單,儲戶將保監局告上法庭。昨日,蘭州中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法院審理后認為,甘肅保監局在其監管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職責,其作出的甘保監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并無不當,遂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據趙某訴稱,2010年3月26日其母劉某到某銀行福利路支行轉其工資,辦理了存5000元一年的業務。直到2014年才知道這5000元并沒有存到銀行,而是變成了保單。其母親從未見過合同條款、紅利通知書、稅務發票,也不知道“猶豫期”可以退保,只是按時每年存錢,根本沒有意識到每年存錢會變成保險。知道事情真相后,其母親劉某委托其向甘肅保監局投訴。
2015年3月26日,甘肅保監局經調查后作出甘保監消費投訴[2015]7號《保險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對投訴人投訴的關于“在對客戶進行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行為”等問題分九項逐一進行了答復;并對保險公司未對投保人進行有效回訪的違規問題責令限期整改;認為以上問題,由于其違規行為已超過二年時間,甘肅保監局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趙某在接到該告知書后不服,向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1.撤銷被告甘肅保監局作出的甘保監消費投訴處理決定;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進行理賠及罰款。
蘭州市中院一審認為,本案中,甘肅保監局作為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對原告趙某提出的保險消費投訴事項,具有實施監督處理的法定職責。甘肅保監局收到原告趙某《申訴書》后,對投訴人反映的甘肅監管局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投訴事項依法受理;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了投訴人。該行政行為符合中國保監會《保險消費投訴處理管理辦法》的相關程序規定。原告趙某在訴狀中稱沒見過合同條款、紅利通知書以及不知道“猶豫期”等理由無證據證實。綜上,甘肅保監局對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在其監管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職責,其作出的甘保監消費投訴處理決定告知書并無不當。原告趙某要求撤銷該告知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趙某提出理賠及罰款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本案行政審判權范圍。據此,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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