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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正在實施的《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

時間:2015-12-26 09:35:38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落地兩個多月,作為我省第一部、也是全國第二部統籌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地方性行政法規,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以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和臨時救助等救助都作了相應的規定。

  《條例》中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臨時救助政策、就業救助“不養懶漢”等多個亮點,在解決“救急難”方面格外引人注目。

  業內人士認為,把社會救助以法治的方式來推進,并通過制度的建設形成法律條款,不僅為今后的社會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更是對民生疾苦的有力庇護。

  記者 朱宇鯤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及時高效

  今年48歲的李建軍,家住蘭州市城關區渭源路街道南昌路社區造紙廠家屬院,是一名下崗工人。3年前,他因患尿毒癥做了腎移植手術。換腎之后的李建軍因長期吃排異藥物,身體免疫力低下,必須常去醫院就醫,這兩個月,他的花費已接近萬元。醫保費用能報銷六成左右,自付部分約三四千元。

  “不久前申請了大病救助,希望能報銷醫保之外的醫療費。”李建軍愛人告訴記者,她指望著能盡快拿這筆錢來就醫、還債。

  “李建軍是轄區的低保戶,完全符合大病救助的條件,社區已經向上提交了相關資料。”南昌路社區甄麗麗介紹,家屬只要提供相關資料給社區,上報街道、民政部門的相關事宜都由社區來協調辦理。

  像李建軍申請的此類社會救助,再也不用本人或家屬去多個部門之間來回奔跑了。這是蘭州市逐步建立的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在基層落實的一個縮影。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是不久前出臺的《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在基層工作中的具體落實,減少了群眾跑路的環節。”蘭州市民政局救助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蘭州市率先落實了這一工作機制,主要是依托縣區、鄉鎮、街道政務大廳、便民服務大廳設立統一的服務窗口,并加掛“社會救助綜合服務窗口”指示牌,整合各部門社會救助資源,明確各部門在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承擔的職責和執行的政策,實行前臺一門受理、后臺限時轉辦分辦的社會救助業務管理運行機制。

  “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業務,涵蓋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以及醫療、教育、住房、就業、臨時救助等救助工作,其目的就是為了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確保困難群眾得到及時高效的救助。

  目前,蘭州市將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錄入大數據平臺,共錄入榆中縣、永登縣、皋蘭縣、七里河區、西固區和紅古區6個縣區65個鄉鎮679個村社會救助對象23459戶、71904人。

  建立大數據的目的是為了提升社會救助綜合效益,建成功能完善、覆蓋城鄉、管理規范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

  多個新亮點解決“救急難”

  《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已落地2個多月,給全省除蘭州市外其他地區的普通群眾的生活帶來了哪些變化?

  “《條例》帶給民眾的是便利,少跑路,但其具體的明顯效果,還需觀察一段時間。”省民政廳有關負責人介紹,我省省情比較特殊,貧困人口相對較多,僅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三項制度性救助就達430多萬人,加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各種應急性救助,年均救助人數約1200萬,接近全省總人口的一半。

  為此,《條例》放眼于依法治省、聚焦于依法救助、致力于助推扶貧,是一部針對性、指導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其中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要解決“救急難”,攜手共助特困群眾。《條例》界定“救急難”的對象為“突遇特殊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既包括低保對象,也包括非低保對象。程序上可采取前置審批、中置審批和后置審批,即一般情況按程序審批,特殊情況可一邊救助一邊審批,特別緊急時可先救助后審批。

  “突出信息比對,努力增加救助精準度。”是《條例》的又一亮點,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通過戶籍管理、稅務、社會保險、不動產登記、工商登記、住房公積金管理、車船管理等單位和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對申請或者已獲得社會救助家庭的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核查;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關信息。

  《條例》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臺,為審核認定社會救助對象提供依據。”

  為了健全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形成一套全面系統、互通共享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體系,我省一直在積極探索并加快推進。在具體實踐中,省民政廳和省發改委、省監察廳、省統計局等13個部門于2013年聯合制定印發了《甘肅省社會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試行)》;并先后和省上人社、住建、農牧、銀監等14個部門簽訂了信息共享互查合作協議或聯合發文,對全面加強救助信息體系建設奠定了堅實基礎。

  同時,《條例》還緊貼省情實際,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等內容深入細化完善,使“8+1”救助體系更具有甘肅特色,更利于助推發展,更便于操作實施,增強了貫徹落實的針對性和指向性。

  推動社會救助須納入法治軌道

  社會救助是一項涉及多部門的基本民政工程,需全面凝聚合力,攜手予以推進。而保障社會救助能夠順利推進的,要將其納入法治軌道。

  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辦公室綜合處處長趙遵國曾參與了見證了《條例》的誕生,在他看來,《條例》既本著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又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動態管理、臨時救助政策、就業救助“不養懶漢”等進行了詳實規定。

  趙遵國介紹,《條例》中尤其注重了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并處于失業狀態的成員,通過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培訓補貼、費用減免、公益性崗位安置、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等辦法,給予就業救助。這實際上是摒棄了過去只注重發放救助金、輕視提高生存和就業能力的做法,讓救助對象在“輸血”中自己增強“造血”功能,實現真正的、長久的“脫困”。

  “《條例》還從申請救助、實施救助等方面對監督管理工作作了詳細規范。”趙遵國解讀,這對《條例》在基層的落實中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提出:“社會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公開舉報投訴電話、電子郵箱、網絡平臺等聯系方式,受理有關社會救助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特別是“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的”“不按照規定發放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等8種情形,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并規定“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有關部門決定停止社會救助,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任何一部地方性法規,關鍵要看落實情況。”趙遵國說,我們期待著已經正式實施的《條例》能讓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及時受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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