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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啄木鳥說紀】違規配備公務車觸碰紀律受處分

時間:2016-09-29 11:30:53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楊江峰點擊:

2016年年初,省委第一巡視組進駐康縣,接到群眾匿名舉報康縣糧食局局長兼糧食購銷公司董事長張文存在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的問題。巡視組將反映的問題線索轉至康縣紀委。康縣紀委立即派調查組進行了審查核實,舉報問題屬實。

  2013年,康縣糧食購銷公司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二手車,由糧食局和糧食購銷公司共同使用。2015年7月,糧食局召開領導班子擴大會議,研究決定由糧食購銷公司將此車賣出,重新購置一輛7座新車,用于單位下鄉出差等工作。在沒有找有資質的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的情況下,以4萬元的價格將此二手車出售給個人,不符合國有資產處置規定;同年8月,以縣糧食購銷公司的名義,用節余的糧食儲備管護費購買越野車一輛,用糧食儲備管護費結余資金更換公務用車。這一做法,私自改變糧食儲備管護費的資金用途,違反了《甘肅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超出了縣級儲糧管護費列支范圍,且在購車時沒有辦理任何報批手續,車輛購回后才向縣政府提交書面報告。張文同志作為縣糧食局局長、糧食購銷公司董事長,對此違規行為應負直接責任。

  2016年5月,康縣紀委給予張文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記過處分,同時,對違規購買的車輛予以沒收,上繳縣財政。

  張文后悔地說:“作為單位主要負責人,我對違規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必須承擔責任。我十分后悔自己的行為,感謝組織及時教育和提醒,今后要多學習黨紀黨規,履職盡責,認真工作。”

  【執紀者說】

  使用公款,購置公車,用于公務,看起來邏輯清楚,仿佛合理。要知道,公車的采購和處置都有嚴格的規定,一旦違反規定,就會觸碰紀律底線。不要因為占著一個“公”字,就隨意用權,任性作為。(來源:每日甘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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