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敖曉波)上交所1日晚間宣布,對現行《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予以發布。
根據修訂后的《細則》,上交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或市場持續大幅波動時,上交所可視情況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場公布:調整標的證券標準或范圍;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調整維持擔保比例;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上交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盤價,低于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或經上交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其融券賣出不受本條前兩款規定的限制。
上交所方面表示,考慮到全市場業務及技術需要一定時間作準備,《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由上交所另行通知。
上述《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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