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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修訂

時間:2015-08-05 11:59:20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馬海花點擊:

   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是消費者。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業態不斷涌現,消費者對商品服務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這使得頒布于2004年的《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在很多方面難以適應新形勢要求,公眾對原有條例進行修改的呼聲漸高。

  《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和第十八次會議,先后進行了兩次審議,這是該條例頒布十年后迎來首次大修。《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于2015年7月31日修訂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

  我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首次大修,對于進一步完善并推進制度創新,對促進我省經濟跨越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淵告訴記者,《甘肅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2004年6月4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施行十年來,較好地適應了我省消費市場狀況,滿足了消費維權工作需要,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條例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于2013年10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修改,為保持原條例與修改后的上位法的一致性,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我省消費維權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原條例進行修改十分必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郭承錄說,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商品市場極大豐富,商品類別和服務形式日益復雜,城鄉居民的消費理念、消費方式、消費結構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一些新型業態的出現和消費者對商品服務質量的更高要求,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面臨新形勢、新要求和新任務,如電子商務進入千家萬戶,網購等新興領域消費快速增長;醫療服務、教育培訓等成為生活消費的重要組成部分;通訊、健身、餐飲、婚慶、美容美發等眾多行業普遍采取預付式消費等,與之相關的消費投訴呈現逐年上升態勢,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都需要在制度層面做出更加明確的規定,為消費爭議的解決提供充足的依據。因此,在認真總結現行各項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并推進制度創新,對促進我省經濟跨越式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要針對廣大消費者關心關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制定出細致、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

  條例能否修訂好,責任重大、任務艱巨,廣大消費者充滿期待。為此,在審議過程中,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許多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顧問提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責部門,應當切實負起責任,從源頭上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減少消費侵權行為的發生,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武文斌委員建議,條例應在遵循上位法原則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突出我省特點,對上位法中原則性的規定進行細化明確,增加可操作性。

  張天理委員說,經營者隨意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問題已成為一害,即便是經營企業個別員工所為,經營企業也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建議在草案中對此類問題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并作處罰性規定。

  我省是多民族省份,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充分考慮少數民族消費者民族習慣和特殊需求,在條例中加強和細化對他們合法權益的保護內容,突出多民族地區立法特色。

  龐波委員說,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上位法的修正,結合我省實際對條例再做修改完全必要。要針對廣大消費者關心關注的問題,制定出細致、具有較強操作性的規定。建議認真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含義,加重消費者權益保護條款內容的比重。隨著市場和商品流通的發展,要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范圍,要多涉及新生的消費行為。

  張性忠委員建議,在條文中加大對“投訴無門”問題的解決辦法,包括受理投訴的具體部門及每個行政部門的管理責任和處置具體要求。

  修訂后的《條例》亮點

  亮點一: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時有權鑒別挑選

  《條例》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知情權,可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凈含量、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使用技能、風險提示、售后服務等情況。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亮點二:經營者不得違背消費者意愿搭售商品

  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因過失或者故意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主動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和接受服務,不得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者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標明的費用。

  亮點三:餐飲業不得設定最低消費和開瓶費

  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條件的餐具,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設定開瓶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不合規定的費用。餐飲業的經營者承辦婚宴等活動時,不得限定消費者接受指定的婚慶公司或者其他服務公司的服務。

  亮點四:住宅裝修工程質保期限最低兩年

  從事住宅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約定裝飾裝修的項目、數量、標準、價格、材料、施工時限等內容,并按照約定的內容保證質量按時完工,不得偷工減料、價外加價。裝飾裝修工程的質保期限自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不低于兩年,保修期限內因維修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違反約定條件,必須返工或者更換材料的,應當按照與消費者重新約定的時限完成返工或者更換材料,其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亮點五:網購、郵購的鮮活易腐商品不能退貨

  《條例》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承諾的期限內,及時履行修理、更換、重做、退貨、退款的義務,不得故意拖延。

  經營者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為條件,用獎勵、贈與等促銷形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不免除經營者對該獎品、贈品應當承擔的修理、更換、重作、補足商品數量、退貨、賠償損失以及其他責任。

  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費者定做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

  亮點六:消費者在經營場所遇險,經營者應當救助

  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服務、設施和場所,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設施、場所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消費者在經營場所內人身、財產遇到危險時,經營者有救助義務。從事驚險的娛樂行業和高危險體育項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亮點七: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收取費用

  消費者協會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反映、查詢并提出監督建議。被查詢、建議單位應當自接到查詢、建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向人民政府和行業監管部門反映,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協會為消費者提供服務不收取費用,其公用經費和業務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

  相關鏈接——

  2004年至2014年,全省工商系統共查處消費侵權案件67090件,案值1914843萬元,受理消費者投訴111425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689777萬元。消協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十年間共調解消費糾紛77539件。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嚴厲打擊和有效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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