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熊園)昨日,記者從省發改委獲悉,根據有關制定和頒布地方定價目錄的程序規定,近日,省發改委對現行價格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研究制定了新的《甘肅省定價目錄》,經省人民政府第88次常務會議審核通過,并報國家發改委審定批復。新版定價目錄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甘肅省定價目錄》(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2013年第1號)同時廢止。
新的定價目錄分12類
記者了解到,新的《甘肅省定價目錄》中將現行的定價目錄中6大類定價項目細分為12類。分別為:電力,天然氣,供排水、供熱,交通運輸,環境保護,教育,醫療服務,養老服務,殯葬服務,文化旅游,房地產,部分重要專業技術服務。
記者注意到,在新的定價目錄中,生產銷售領域取消、放開了桑蠶鮮繭收購價格;兩堿外工業用鹽供應價格;民爆器材流通費用標準等;在醫藥衛生領域取消、放開了非處方藥、地方醫保用藥零售價格等;在公路、交通、郵政、電信領域取消、放開了鐵路自備車的收費標準;港口服務收費標準等。在中介服務方面取消、放開了會計師事務所服務收費標準;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等。
成品油等部分價格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新的定價目錄不包含中央定價項目內容,在省內凡涉及中央定價(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一律按中央定價目錄執行。在新的定價目錄中,定價部門中“市(州)”包括蘭州新區;紅古區、平川區授權實施縣級政府定價權。授權市(州)、縣、區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轄區執行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由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工作。
食鹽、成品油、鐵路專用線、專用鐵路兼半公共客貨運輸、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民辦學校等價格和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待法律、法規修改后或國家改革方案出臺后按規定執行。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如具備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企業協商議價條件的,則放開收費標準;不具備協商議價條件的,授權市(州)、縣人民政府參照住房物業服務劃分的定價權限,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但實際上,部分政府定價價格在放開的過程中還需有一些附加條件,例如,對于具備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停車服務協商議價條件的,放開停車服務收費以后,企業要提高住宅小區停車場的停放服務收費依然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如《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業主共同管理的一些重大事項,應經過半數業主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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