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是怎么回事?2016年7月17日,王某辦了某銀行的信用卡,后王某多次透支提現累計欠款50余萬元。銀行多次追收,王某均拖延。昨天記者獲悉,銀行將王某和保證人李某訴至順義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本息50余萬元,保證人李某承擔連帶責任。李某表示,他不認識王某,保證書是他申請貸款時簽訂的。
據悉男子王某辯稱目前沒有還款能力。李某則不認可擔保的事實。李某辯稱,保證合同上的簽字是他所簽,但當時他是在為自己申請貸款,“當時,銀行工作人員拿來一堆材料讓我簽字,我沒看內容就簽了”。李某稱,保證合同就是在這種狀態下簽的,他不認識王某,從未答應為其提供擔保。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了保證合同,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事件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某銀行起訴稱,2013年,王某從銀行申請信用卡,信用額度50萬元。之后,王某使用該信用卡透支提現,截至2015年年中,累計欠款50余萬元。后銀行數次向王某追收,但王某以各種理由進行拖延,至今未清償其所欠銀行的借款。銀行遂將王某和保證人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費用50余萬元,并要求保證人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
信用卡(英語:Credit Card),又叫貸記卡。是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簡單的信貸服務。
信用卡一般是長85.60毫米、寬53.98毫米、厚1毫米的具有消費信用的特制載體塑料卡片。是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此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卡面有芯片、磁條、簽名條。
信用卡由銀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戶的信用度與財力發給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費時無須支付現金,待賬單日(英語:Billing Date)時再進行還款。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銀行發行的、并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銀行發行的,持卡人按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一般單指貸記卡。
我國有關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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