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行長延城貪腐一案于11月21日下午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中院四號法庭一審宣判,被告人延城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延城,男,1959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包頭市九原區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延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內蒙古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888888元,并伙同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貪污公款5747500元。被告人延城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八十五條、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貪污罪。被告人延城犯數罪,應當對其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延城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