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指導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各類民事案件。《紀要》共8個部分36條,涉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侵權糾紛案件、房地產糾紛案件、物權糾紛案件、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及民事審判程序等方面內容。《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競爭上崗”等單方解約違法應給賠償
《紀要》明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末位淘汰”與解除勞動合同之間不能等同,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依法進行。從勞動合同法看,我國法律沒有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見企業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員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據。
據介紹,這份紀要還對勞動爭議訴裁審銜接中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規范,便于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
相關閱讀:強行調崗不成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 單位被判賠償
單位強行調崗被職工拒絕后,即以職工不勝任工作崗位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近日,該單位的做法被認定違法,支付職工賠償金。
由某2年前到煙臺開發區某電器有限公司工作,合同約定的崗位是倉庫保管員。今年3月底,因一線生產操作人員減少,公司決定將包括由某在內的部分后勤人員調到一線工作,結果遭到由某的拒絕。4月11日,電器公司與由某解除了勞動合同,理由是:由某不勝任工作崗位,不服從崗位調整。由某于是來到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裁決電器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并支付賠償金24800元。
庭審中,電器公司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由某不勝任工作。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技能培訓,或者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適當的變更,之后,職工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電器公司沒有由某不勝任工作的證據事實,也沒有對由某進行調崗培訓,在對由某強行調崗不成的情況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最后,仲裁委裁決支持了由某的申訴請求。電器公司不服,上訴到法院。最近,法院也作出了相同的判決。
甘公網安備 62010002000486號
Copyright©2006-2019中國甘肅在線(甘肅地方門戶網).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