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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出臺今年首個司法解釋:五類案件嫌疑人逃匿可沒收違法所得

時間:2017-01-05 21:04:03來源:中國甘肅在線編輯:趙雨豪點擊:

中國甘肅在線訊 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在會上介紹,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僅去年1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目前部分案件已交付審判。截止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

裴顯鼎在介紹《規定》出臺背景時說,追逃追贓工作,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和統一部署下,國際追逃追贓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僅去年1至11月,就從70多個國家和地區追回外逃人員908人,追回贓款23億余元。這些案件有的已經交付審判,如李華波貪污案、王國強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其他案件也將陸續交付審判。為了嚴密法網,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首次規定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因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在我國是一個新的制度設計,已有的立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比較原則,法律適用存在較多困惑,難以滿足辦案需要。截止2016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案件38件,其中大多數案件還處在公告、延長審理期限狀態,難以向前推進,嚴重影響了反腐敗戰略的實施和成效。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開展專項調研,對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全面摸底和歸納分析,制定了本《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裴顯鼎介紹,新《規定》第一條對《刑事訴訟法》關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罪名范圍做了明確解釋,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貪污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等案件確定為五類犯罪案件:第一類包括貪污、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第二類賄賂類犯罪,具體包括受賄、單位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行賄、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對單位行賄、介紹賄賂、單位行賄等犯罪。第三類恐怖活動犯罪,具體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幫助恐怖活動,準備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犯罪案件。第四類是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具體包括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毒品犯罪案件。第五類是兩類新型特殊詐騙犯罪,即電信詐騙、網絡詐騙案件。

裴顯鼎表示,《規定》還從案件影響程度和逃匿情形兩個角度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中“重大”的認定標準。即: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具有較大影響,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應當認定為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適用的“重大犯罪案件”。這樣規定的主要考慮是:此類案件與普通刑事案件有所不同,何為“重大”不能簡單以刑罰輕重或涉案數額為標準。故《規定》針對此類案件特點,參考已有司法解釋的內容,將“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明確為“重大”的認定標準。同時,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特別是“紅通人員”,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甚至在全國范圍內都具有重大影響,這也是《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最主要的動因,故將“逃匿境外”作為“重大”的一項認定標準。

《規定》從客觀和主觀兩個方面對“逃匿”進行了界定。客觀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潛逃、隱匿”,主觀方面則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居住地、工作地,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屬于最典型的“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離開居住地、工作地,在原地隱匿起來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的,亦屬于“逃匿”情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逃避偵查和刑事追究逃匿境外,因各種原因不愿回國受審的,亦應視為“逃匿”情形。考慮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的性質與“逃匿”類似,故《規定》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脫逃”情形認定為“逃匿”。

裴顯鼎表示,司法實踐中對違法所得的認定,特別是轉變、轉化后的財產以及添附個人生產經營后形成的收益能否認定為違法所得,普遍存在疑問。為解決相關爭議,《規定》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關條款,明確了“違法所得”認定的三種情形:一是通過實施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產生、獲得的任何財產,應當認定為 “違法所得”;二是違法所得已經部分或者全部轉變、轉化為其他財產的,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應當視為“違法所得”;三是來自違法所得轉變、轉化后的財產收益,或者來自與違法所得相混合財產中違法所得相應部分的收益,應當視為“違法所得”。

據悉,《規定》共二十五條,除以上內容外,還界定了“利害關系人”的概念、明確了申請書的內容要點、明確了人民法院對沒收違法所得申請審查處理的期限和原則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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