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的一起錯案,令河南法院系統不斷深刻反思,并持續為防范錯案研討實踐。
2010年4月底,隨著“被殺害”的“亡者”趙振裳回歸故里—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同村人趙作海蒙冤入獄11年的案件浮出水面。同年5月9日,河南省高院宣告趙作海無罪。
經過5年的不斷研討、深化和實踐,由這起錯案生發的刑訊逼供證據使用原則、錯案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去犯罪化標簽舉措等,如今已在河南生根發芽,有的甚至成為更高層次的制度性框架。
自揭家丑的“錯案警示日”
2010年6月,在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的倡議下,河南法院將趙作海無罪釋放的5月9日確定為“錯案警示日”。
“張院長最初提議設立‘錯案警示日’時,班子成員有不同認識。有人認為錯案糾正就行了,沒必要每年自揭一遍家丑,把大家逐漸淡忘的事反復提,有損法院和法官形象。”河南省高院常務副院長田立文回憶說。
張立勇說,堅持設立“錯案警示日”,他有自己的考慮。他說:“法院和法官地位是通過公正辦案體現的。趙作海案件的教訓極其沉痛,我們應該認真反思,從中找出原因。如在該案中,司法設置的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公、檢、法部門,只講配合不講制約。法官先入為主,一開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同時,辯方和控方沒有平等的話語權。趙作海在庭審時明確表示,自己在公安機關做的有罪供述是刑訊逼供的結果,辯護律師也為他作了無罪辯護,但這些聲音都很微弱。所有這些,最終導致法官職業操守的缺失,導致錯案發生和法院地位下降。”
與此同時,趙作海案的錯案責任追究啟動。河南省高院紀檢組、監察室,商丘中院紀檢監察室和商丘市紀委有關人員,共同進駐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展開調查,當年該案的審判長張運隨、審判員胡選民、代理審判員魏新生停職接受調查。省高院復核主審法官停職檢查。
高層文件也隨之出臺。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各級政法機關以對人民負責、對歷史負責的態度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確保辦理的每一起案件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警示之下的數年探索
趙作海無罪釋放后,河南省法院連續5年舉辦“錯案警示日”座談會,不斷與法學專家、司法實務工作者、媒體人共同探索現實法制環境下防范冤假錯案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并大膽革新,從點滴做起,使河南法院的審判工作悄然“變臉”。
2011年首個“錯案警示日”,受邀專家和河南省高院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刑事審判庭庭長,就刑事錯案的危害、成因以及預防對策等問題展開研討。
次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下文簡稱“《辦法》”),規定全省各級法院院長、審判長、審判員、執行人員、書記員、司法警察等,無論是已經提拔、調離原單位、辭職還是退休,只要辦了錯案,將終身追責。
《辦法》一出,輿論嘩然。一些法官抱怨“今后沒法辦案了!”專家則擔心:“當下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審委會拿主意,法官只是宣判,將來一旦定為錯案,恐怕會‘打錯板子’”。
針對不滿和疑慮,時任河南省高院紀檢組組長王宏昌說,《辦法》規定了例外情形,也規定了錯案責任承擔原則:對錯誤決定持反對意見者不負過錯責任;非自愿執行錯誤指示者,可免予追究或從輕追究。《辦法》就是要強化法官辦案責任意識,提高案件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誰用權,誰就要負責一輩子。”
《辦法》出臺10多天后,河南陜縣“眼花”法官水濤成為全省第一個“以身試法”的人。在被害人家屬未得到賠償的情況下,他以“眼睛花”為由,認定交通肇事司機楊新華“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對其從輕判決。在先受到黨政紀處分的前提下,同年4月25日,水濤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三門峽市湖濱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并刑拘。
據統計,自《辦法》出臺后,河南省共有10名法官因辦錯案件被追責。
2012年第二個“錯案警示日”,參加研討的多位專家指出,當前司法環境下,錯案不可避免。因為在公、檢、法機關一些辦案人員頭腦里,有罪推定的錯誤理念根深蒂固。而2013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簡稱“新刑訴法”),其最突出的特點就是集中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的原則。
2013年4月25日,經過大量的案外協調,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因證據不足,涉嫌強奸殺人犯罪、被羈押近12年的該市葉縣農民李懷亮無罪釋放。
這個不同于以往案件“真兇抓獲”或“亡者歸來”的無罪判決,得到法學專家和司法界人士的高度評價。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名譽院長、法律實證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教授認為,李懷亮案的無罪判決,是中國法制史上實施疑罪從無原則的首例,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隨后,每年河南省高院都會利用“錯案警示日”進行學術與司法實務研討,并不斷推陳出新,以期通過對冤假錯案的成因進行深刻反思和檢討,建立長效防范機制。
如2013年年底,河南省高院明確提出:在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前,任何人不得認定被告人有罪。在庭審時,被告人不穿囚服、不剃光頭、不使用戒具、不設囚籠,并提供記錄用紙筆。
“我把這叫‘去犯罪化標簽’。有法官問我,看守所不聽咱的,被告人全部剃了光頭,咋辦?我說,那就等1個月,等長出頭發再開庭。其實,去囚衣等外在的‘犯罪化標簽’容易,去法官和社會公眾心理上的‘犯罪化標簽’難。而我就是要通過去這些外在的‘犯罪化標簽’,逐步清除人們心理上的‘犯罪化標簽’,保障刑事被告人權益。”張立勇如是描述自己的初衷。
防范冤假錯案仍有改革空間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提出“進一步解放思想、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堅決破除各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這一精神和主旨,為全國銳意司法改革,防范冤假錯案,注入了強大的信心和動力。
繼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院出臺《錯案責任終身追究辦法(試行)》后,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與此同時,河南省法院和全國其他法院在防范冤假錯案方面大膽擔當的典型案例,相互呼應,產生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和現實推動力量。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后公開宣判:張輝、張高平叔侄奸殺案,原判定罪、適用法律錯誤,已經在監獄關押近10年的張輝、張高平無罪;3月28日晚,浙江省公安廳針對張輝、張高平錯案在官方微博上作出表態,向當事人及家屬致歉,并表示要調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關執法問題。同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調查組,徹查張氏叔侄冤案中“女神探”聶海芬等偵查、起訴、審判全部司法過程中的涉案人員。
同年5月6日,有感于浙江張輝、張高平錯案,河南李懷亮錯案等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刊文指出,要像防范洪水猛獸一樣來防范冤假錯案,寧可錯放,也不可錯判。同年11月,最高法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決。
今年5月9日,河南省法院再次召開“錯案警示日”研討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防范冤假錯案,并醞釀新的改革。此后不久,5月28日,在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擔任首席大法官7年來首次開堂斷案的現場,人們發現傳統的“四方形”格局庭審模式變成了扇形,坐在審判長對面的被告席,挪到了審判長左手45度角的位置,靠近辯護席。張立勇說:“我們力求通過這種庭審模式的改變,去除被告人就是犯罪人的環境心理暗示,給控辯雙方相同的庭審地位。”
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會會長吳革說:“河南高院將趙作海案做教材,使整個河南法院系統反思,充分發揮了組織資源的優勢,產生了良好效果。”
張立勇說,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周強院長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以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對錯案發現一起,糾正一起。“趙作海案件以來,我們加大對‘疑罪’案件的處理,依法對19名被告人宣告無罪。呵護法治信仰,不讓正義遲到。這不僅是我這個大法官恪守的法治信仰,也是河南法院2萬多名干警永恒追求的法治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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