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大偉
8日,一條尋找目擊證人的微博引發網民廣泛關注。微博網友“@袁大宸”發布微博稱,自己8日扶起了一位摔倒老人后,反遭老人家屬誣陷,因現場沒有視頻監控,尋求目擊證人。(9月10日新華網)
關于老人倒地“扶不扶”的新聞,早已不知發生多少起了。每次類似的新聞傳出,公眾注意的焦點總是停留在對訛人者的痛恨和對被訛者的同情上,甚至在網絡上還出現了許多防訛“小貼士”,比如先用手機錄像取證等等。最新的一條類似新聞,疑為被訛者通過手機微博發帖尋找目擊證人,目擊證人挺身而出,網友紛紛叫好,看似充滿“正能量”,但卻忽略了一個基本法律事實:誰主張,誰舉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通過這條規則不難看出,對于熱心扶起老人的見義勇為者而言,其實根本不必擔心自己的“清白”,也不必費心搜集證據來證明。如果遭遇了訛詐事件,完全可以理直氣壯的要求對方出示證據。如果對方無法提供相應證據,是沒有辦法對自己進行訛詐的。
當然,想要讓見義勇為者放下顧慮,敢于出手相“扶”,關鍵還是要靠法律發力。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法律部門要嚴格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同時對所舉證據進行嚴格仔細甄別,同時在沒有確實有力證據之前,不能對救人者進行“有罪推定”。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讓更多的好心人在扶起倒地老人的時候挺直腰桿,充滿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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