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同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一樣,都是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都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
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的,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責任主體、推進主體,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力量主體、監督主體、受益主體。
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堅持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在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方面,提出了更多更全面的要求。
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把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的重大舉措,同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機關要重點解決好損害群眾權益的突出問題,決不允許對群眾的報警求助置之不理,決不允許讓普通群眾打不起官司,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這“四個決不允許”結合起來,在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上取得實實在在的新成效。
筆名:田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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